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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被告资格 驳回原告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6:14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宜嘉)筹建司法鉴定所,但向司法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开县李某等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该县司法局告上法庭(本报曾作报道)。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某等人的起诉。

  2005年7月15日,李某等3人出资人民币10万元筹建“开县光荣司法鉴定所”,8月20日,李某将筹建鉴定所的申报材料交到开县司法局,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今年1月9日,李某对开县司法局提起诉讼。法院一审限开县司法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作出初审后,上报重庆市司法局。开县司法局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近日审理认为,开县司法局对李某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的初审并上报并不是法定职责,而是受重庆市司法局委托的行政行为,开县司法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驳回李某等对开县司法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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