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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腐败犯罪将无国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6: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25日在河北省香河第一城通过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当选第一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

  贾春旺当选主席后,首先对全体会员表示感谢。他说,面对全体会员以及执行委员会的信任和厚望,深感责任重大。真诚期望在未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发展中,会员们能关
心、支持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工作,提供意见与建议,加强交流,增进合作。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每年将举行一次例行年会及年度会员大会,时间和地点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编织无国界的反腐“天网”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正式成立,标志着打击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各国反贪机构联手肃贪,将令贪官无处可逃。

  贪官逃避制裁出现新特点

  “我好后悔自己做的事……前程毁于一旦,我后悔莫及。”这是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公款4.82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从美国押解回国后的忏悔。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腐败成为我国发展改革过程的痼疾之一,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至境外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分析了在逃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潜逃出境犯罪嫌疑人,过去大多是一般工作人员,现在处级、厅级干部增多。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兼金温铁路温州段建设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100多万元后,举家逃往美国。

  ———潜逃境外发案领域,从过去金融系统、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比重较大,逐步向银行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发展。

  ———潜逃出境携款数额,从过去的几万、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

  ———潜逃时机,从过去的因案发仓促出逃,发展到有准备、有预谋出逃。逃往的国家从过去多逃向中国周边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发展到现在逃往西欧、南非、南美等地区。

  中国构筑反贪追逃“天网”

  远遁天涯也枉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语气坚定,“腐败是各国共同打击的对象,国与国间的司法合作、协作配合日益紧密,法网越织越密,犯罪嫌疑人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截至目前,我国在国外有关机关的配合下,从30多个国家或地区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70多人,极大地震慑了腐败犯罪,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

  “我国要建立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围剿’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协作,并且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我国正在加快遣

  返、缔结引渡条约等工作步伐,正充分运用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边境区域合

  作等途径和渠道开展追逃,打击腐败犯罪、跨国犯罪的无国界行动将会越来越多。

  据介绍,目前,中国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已涉及到泰国、韩国、新加坡、俄罗斯、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数十个国家。我国已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4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典型案例一

  阜新原市委书记王亚忱案开审

  24日上午8时30分,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74岁的王亚忱左手抱着一个绿色的氧气袋,两个鼻孔插着鼻饲,在两名法警的搀扶下走进法庭。一同站在被告席上的还有他的儿子王晓军。与王亚忱相比,今年49岁的王晓军白发更多。

  王亚忱、王晓军父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职务侵占罪”被检方起诉。

  王亚忱曾历任辽宁省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996年退休后,到华隆公司任财务总监。王亚忱长子王晓军经商。

  庭审中,王亚忱称自己并没侵占华隆公司的财产:“起诉书都是假的,因为我有证据。华隆公司弄虚作假事实成立,但不是我,而是高文华干的。”

  王晓军则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一概表示不知情,指控罪名不成立。“我父亲说要成立公司,让我出钱,但华隆公司的名字我是一年后才知道的。我从来没向别人提供过我的南非永久居留证明。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

  值得注意的是,与开庭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相比,前天的庭审中,4名被告人同时翻供,而且理由相近或相同:“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据中国青年报

  典型案例二

  安徽女贪尚军涉嫌受贿受审

  昨天上午,安徽省原卫生厅副厅长尚军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尚军利用担任阜阳市副市长、阜阳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安置、调动工作、提拔晋升及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0.65万元、美元200元。

  此外,尚军还对98.7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检察机关查证尚军家庭有高达338万余元的财产,除其合法收入91.17万余元、受贿犯罪所得90.65万元、非法所得54.48万元、存款利息3万元,尚军对剩余9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上,尚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宗欣

  国际反贪·特点

  腐败犯罪呈现“权力期权化”

  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分析了当前腐败犯罪呈现的一些新形式和特点,主要表现有以下四种。

  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

  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移花接木,“代理腐败”。

  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将赃款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四是伪装清廉,逃避侦查。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群众,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

  国际反贪·观点

  提供性服务应纳入贿赂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规定为“不正当好处”,中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其实,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诸如免费提供劳务、提供住房使用权、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都不过是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私利。因此,专家建议修改我国贿赂犯罪中对贿赂内容的界定,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

  国际反贪·影响

  刑法规定将与《公约》接轨

  “对缔约国来说,加入反腐败公约必然产生其国内法与公约对接的国际义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的刑法体系可能产生巨大影响。”25日,参加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中国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说,我国刑法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顺畅对接,在以下方面还存在差异:

  ———《公约》规定了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犯罪主体分别为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对其行贿的公民或法人。我国刑法中规定受贿主体、行贿对象均是国家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不在此列。

  ———我国刑法将贿赂规定为“财物”,而《公约》规定的贿赂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

  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三点,即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约》规定的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仅有二个:索取或收受贿赂。

  ———我国刑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公约》规定的法人受贿罪的主体为任何性质的法人。

  姜伟呼吁,《公约》的规定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并在相关法律中转化应用。

  综合新华社、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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