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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低于750要补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7:54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安徽人王某应聘到一家工厂干操作工,试用期工资只有300元,远远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后,该单位当即补发了工资。

  据了解,王某进厂后,双方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每月工资300元,包食宿,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工资涨到每月800元。上周,王某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表示他不适合所从事的操作工岗位,本月底让他离开单位。王某通过咨询后了解到,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南京市
最低工资标准,便找相关负责人交涉,却遭到拒绝。王某便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申诉书,而用人单位则称,王某一直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正式职工,所以不得享受最低工资待遇。经过仲裁部门调解,该单位承认了工资发放上的过失,当即补发了王某的工资。

  对此,劳动仲裁人士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该厂以王某在试用期内为理由,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是不对的,应当及时纠正。目前南京市从10月1日开始,市区及江宁区等一类地区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不低于750元。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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