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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搞"正名"? "行政院"昨通过首例"去中国化"修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8:06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0月26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行政院”会昨天通过台湾第一个“去中国化”的“法律修正案”,将现行“民法总则”及“施行法”“服从中国法律义务”等字眼删除。“行政院长”苏贞昌强调,此“法”修正主要为避免与中国混淆,确保台湾的“主体性”。

  据报道,“政院”高层表示,苏贞昌续推动“去中国化”的“正名”政策,已完成
约七、八十种行政命令修改,如“中国标准”已改为“国际标准”。但法律的修改牵涉到“立法院”,因此,“法务部”选择较可行的“法律”先修,因此,昨天“院会”通过“民法”第一编总则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二、十三条修正草案,将其中的“中国”用词修掉。

  苏贞昌在“院会”后强调,“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表征。使用与其它国家明确区隔的名称,不仅有凝聚“国民意识”的政治意义,更有凸显“国家地位主张”的国际法意义。 苏贞昌也说,“法律”有其管辖权所及之适用范围,“民法”总则早已与现实脱节,法条文字上居然出现“在‘中国’无住所”、“服从‘中国’法律义务”及“在‘中国’设事务所”等字眼,早就该修正以符实际,希望“法务部”就此案积极协调“立法院”,尽速通过修正案。

  据了解,“政院”推动“去中国化”,要求各部会每季将执行成果报“政院”,不过到目前为止,公营事业“中字号”的正名,如中华航空、“中钢”、“中油”等进度颇为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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