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期权化”四大新特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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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8:07 东方网-文汇报 |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在题为《当前腐败犯罪的现状与对策》报告中说,由于腐败主体特殊的地位和社会关系,腐败分子在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狡诈性和隐秘性,使得其犯罪行为难于发现,潜伏期得以延伸,主要表现有以下四种。 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
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移花接木,“代理腐败”。 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将赃款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四是伪装清廉,逃避侦查。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群众,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均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