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建议,增设与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有关的贿赂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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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8:22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河(河北)10月25日电(记者刘晓莉杨维汉)在“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对于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收受贿赂问题,中国检察官建议在中国增设与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有关的贿赂罪名。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说,中国刑法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和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均没有规定为犯罪。无论是履行《
据介绍,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国际交往的增多,中国公民、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些公民、企业试图通过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损害了中国的整体声誉,而且会对其他公民、企业形成一种恶性诱导。姜伟认为,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可以有效地解决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在中国境内收受贿赂行为无法定罪的局面,进而抑制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在中国境内的腐败行为,维护中国刑法的权威与尊严。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缔约国所应承担的义务”,姜伟说,增设此种罪名,有利于规范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际活动中的行为,保持和维护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同时也可以表明中国政府同国际贿赂犯罪作斗争的态度和决心。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6条第1项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规定为犯罪。第2项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