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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航空飞行活动 施放气球须取得《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8:4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李常宁)为加强全区通用航空飞行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空中军民航飞行秩序,10月25日,广西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桂安委)下发通知,凡在广西范围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飞行申请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根据桂安委通知要求,凡在广西区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尚未取得通用航空活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已经开展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

  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未按规定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系留气球活动。

  已经取得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广西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在实施飞行前按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

  此外,在广西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编辑:韦怡作者:李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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