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员工因饮酒被“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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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8:5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10月中旬,宿迁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用人单位辞退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员工赵强(化名)的决定。 事情起因于2003年9月27日中午,泗洪县技术监督综合服务部员工赵强等人在陪同客商吃饭时,因违反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的规定饮用白酒被他人举报。后上级单位泗洪质监局对此事进行通报,并责成综合服务部对赵强予以开除。综合服务部遂与赵强解除了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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