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17 中国环境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建设生态陕西、和谐陕西,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正确把握我省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十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全省环境质量总体趋于稳定,部分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渭河等主要河流水质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生态保护成效显著,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核与辐射安全基本处于受控状态,环保机构和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全社会环境意识普遍提高。但是,需要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环境形势更加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部分地区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段河流的水污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矛盾加剧;生态破坏与农村面源污染凸现;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环境隐患仍然存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滞后,环保执法能力仍需加强。

  (二)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关中率先发展、陕北跨越发展、陕南突破发展的关键时期,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时期。全省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当前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挑战性和复杂性,增强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三)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三大区域、四大基地”的工作部署,以建设生态省为目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着力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统筹区域与流域、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消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积极实施环境保护工程,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下决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环保产业。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四)加强环境保护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既要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更要重视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通过严格的环境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建设布局和人居环境,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同步。

  坚持协调发展。积极实施区域发展战略,以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统筹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强度、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增长的幅度,使“一山两河一川一基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清洁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以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科技创新突破污染防控技术制约“瓶颈”。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污染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积极培育环保科技产业,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

  坚持环境优先。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和过度开发区,坚决实行环境优先战略,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新建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因素。

  坚持综合决策。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完善环境准入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落实环保“一票否决”。

  坚持改革创新。努力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在体制机制、管理模式上探索新思路,在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上探索新方法,提高我省环保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实现的目标。到2010年,在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左右的同时,确保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二氧化硫削减12.4%,化学需氧量削减10%。全省70%以上的水体达到水域功能区划标准,汉江出省界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标准、丹江保持在Ⅲ类标准,渭河入黄断面基本控制在Ⅴ类水质标准。西安、宝鸡、咸阳、汉中、安康、商洛、杨凌示范区及主要旅游风景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不少于292天/年,渭南、铜川、延安、榆林等市区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有所下降。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1.7%以上,自然保护区占到全省国土总面积的5.8%以上。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农村饮用水质和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体系、可靠的环境监测体系和快捷的环境预警体系,确保环境安全。继续建成一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环境友好企业,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全省环境持续好转。

  三、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六)切实抓好水环境治理。贯彻《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在科学普查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和调整大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积极探索农村饮用水水源划定工作。2006年底前,坚决取缔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制订饮用水源水质定期信息公告制度,确保饮水安全。渭河流域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造纸、化工、印染、果汁等企业;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和干支流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在生态水有一定保障的条件下,确保到2010年入黄断面年内70%的时段达到Ⅴ类水质。陕南各级政府要把保护汉(丹)江水源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按照《汉江、丹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抓好环保工程建设,提升环境执法和监测能力,确保南水北调中线水质安全。陕北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能源开发中的水资源保护,实行严格的取水、用水政策,合理调配工业用水、生态用水、农业用水,突出抓好水污染防治,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其停产整治。省级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强化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制订合理的排污费收费政策,筹措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建设资金,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七)狠抓大气污染防治。“十一五”期间,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逐步建设脱氮设施;现有燃煤电厂(包括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50%以上完成脱硫改造。大唐韩城二电厂、华电蒲城发电厂、大唐灞桥电厂、秦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期完成烟气脱硫。设区城市规划区(除已批项目和热电联产外)禁止建设燃煤电厂及钢铁、冶金、化工、水泥等高耗能、重污染工业项目。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城市燃煤锅炉改造。“十一五”期间,关中、陕北设区市建成区和所辖县级城市加快集中供热建设,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综合治理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积极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车辆,鼓励使用天然气、醇类清洁燃料。严格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坚决实行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铜川市要继续完成水泥污染治理任务,2006年底前,210国道沿线水泥企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所有水泥企业全面达标。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构建全省生态安全屏障。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体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分质量,维护生态功能。抓紧实施秦岭生态保护工程,按功能分区实行禁止、限制或适度开发。加快秦岭自然保护区群建设步伐,解决动物的“孤岛”现象。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垃圾、烟尘处理系统,防止造成新的破坏和污染。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切实重视渭河湿地、汉(丹)江湿地保护,防止退化和萎缩。要高度重视陕北能源开发和非煤矿区的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不合理开发活动,禁止在城市规划区、重点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地下开采矿产资源,大力开展防沙固沙和水土保持工作,提高陕北地区植被覆盖率,巩固绿化成果,保障资源开发对环境的需求。积极推进生态示范市、县区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建设,提高城市和居民区的绿化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九)突出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十一五”期间,要按照“关小、治大、扶优”的原则,严格产业政策和环保排放标准,加大对重污染行业的综合整治力度,强制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和落后的设备、产品。改造服役年限超过20年以上的燃煤机组,坚决淘汰装机容量不足10万千瓦燃煤凝汽机组、5000千伏安以下电炉、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加强石油开采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缔小油井和土炼油,逐步关闭炼油能力100万吨/年以下炼油厂。加快土焦和改良焦淘汰步伐,新扩改机焦项目必须采用干法熄焦,炭化室高度不得小于4.3米,年生产能力不小于60万吨。2008年底前,水泥行业要淘汰改造立窑、湿法窑及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等落后水泥生产线。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步伐,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3万吨(含3万吨)以下小煤矿;“十一五”期间,停止新建30万吨以下煤矿。严禁在江河两岸新建化工、化肥、印染、化学制浆造纸等重污染项目,现有企业必须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整顿。要对全省造纸业进行规模压缩,3.4万吨以下的化学、半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2万吨以下的废纸制浆企业予以淘汰关闭。果汁行业未建成污染处理设施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黄姜皂素企业要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现达标排放,对规模过小、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关停。

  (十)加强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建设一批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通过水质净化处理与农村水源保护,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饮用水合格率。因地制宜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实现定点存放,定时清理,集中处置,有条件的地方要推广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户装袋、村收集、乡(镇)集中处置或运输。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圈、改厨,突出解决“脏、乱、差”问题,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充分发挥我省特别是杨凌示范区的农业科技优势,依托农业科技成果,集中研究解决在新农村建设中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及防治问题。加强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实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在重点区域流域和大中城市周边,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和秸秆综合利用工程,支持养殖场建设沼气。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鼓励使用有机肥,发展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确保食品安全,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民环境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得到改善。

  (十一)加强辐射环境监管。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辐射环境和放射源监管体制,建设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全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逐步构建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电磁辐射污染源、伴生放射性矿和地热水放射性普查,建立全省放射源管理数据库。全面实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辐射源单位法人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各种通讯基站、电网工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磁辐射的环境管理。扩建省放射性废物库,建成废物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废物库管理自动化。加快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进度和设区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污染,严格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联单管理,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依靠环境科技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十二)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制订全省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分阶段、分层次推进计划,开展“点、线、面”和“政府、社会、企业”及“生产、生活、消费”等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示范,引导循环经济健康发展。要精心打造煤炭、石油、钢铁、建材、农业等几条循环经济产业链,并在延伸、连接、耦合上做出示范,推动企业走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切实抓好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凌农业循环经济园区、韩城龙门、榆林锦界生态工业园区、渭北农业生态区的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和西安市、咸阳礼泉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探索建立循环经济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环保、财政、科技、农业、建设、国土资源、工交办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分类指导,共同推进。

  (十三)推动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积极实施科技创新和示范工程,以研发、引进、再创新为主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技术难题为重点,带动环保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着力提升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将环保产业发展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我省科教发达的优势,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推动以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为龙头,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环保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组建环保科技产业集团。政府科技投入要向环保科技项目倾斜,年度科技计划要优先安排环保科技的研发、示范和推广,重点扶持污染源治理、矿山生态修复、清洁能源、生态农业、资源循环利用、生活垃圾和废旧电器等废弃物资源化等关键技术的集成和创新,推动环保科技创新与创业相结合,促进环保科研成果转化。加大环保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培养一批环保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

  五、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四)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在科学核定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将环境容量作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优化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排放总量指标,在渭河流域试点的基础上,自2007年下半年起,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类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污。

  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中,通过制订我省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目录,以及在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根据环境容量,组织制定陕西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排污总量;通过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环保工程,降低排污总量;通过推行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消化排污总量;通过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推行排污权交易,用好排污总量,确保“两削减”目标实现。

  (十五)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省内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须组织环境影响论证。对城市建设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规划区内单个建设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凡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项目,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建或停产,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在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建设易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和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要求,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制定《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评价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经济社会发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评优创先、代表推选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期主要环保目标,监管不力,导致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提拔重用;对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七)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系。按照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思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的统一监管职能,增强环保执法监察力量,提高现场执法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主动加强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屡查屡犯、肆意排污的企业,地方各级政府要坚决关闭。全省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环境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对执行不力的,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十八)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警体系。省环保局要会同省财政、人事、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快监测装备现代化、监测技术科学化、监测队伍专业化、监测数据实时化步伐,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编制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提高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的支持能力;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将环境监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加快渭河、汉(丹)江等六条主要江河市界断面及其一级支流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加强设区城市及列入环境统计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省、市两级要同步建立区域环境安全预警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特别是有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要成为该体系的子系统。全省各级政府要保证应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备现场应急监测、监察、信息传送设备及防护设备,制定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应急演练,有效监控预警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十九)确保增加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要进一步向环保倾斜,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要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用于污染治理和环境执法。省级财政除继续保留原有对环保投入渠道不变外,从2006年起,设立渭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点源污染治理、面源污染防治、城市污水处理、生态保护、执法和监测体系建设等。沿渭各市政府也要设立本级渭河治理专项资金。陕南、陕北要研究制定、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整合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集中财力解决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要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落实资金。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辐射信息、宣教、科研、固体废物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保证环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制订优惠政策、财政贴息、项目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等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环保投融资体制。

  六、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

  (二十)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地区之间的环保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并负责监督下一级政府履行其环保责任。全省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本辖区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全省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负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十一)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制和政策。积极开展地方环境立法,省环保局要抓紧拟订《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草案,报省人大审查通过后实施。针对污染严重行业完善我省地方排放标准,引导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完善清洁生产审核的规范、标准,建立和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识体系。研究制定或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定价和价格指导监管。财政、科技、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落实环保型产品开发、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等相关优惠政策。制订必要的奖励措施,支持从事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少、资源消耗少、经济效益显著的高新企业。探索建立上下游之间水污染赔偿制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费改革步伐,2007年底以前,设区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提高到每吨不低于0.8元,县区应不低于0.6元。不按期开征污水处理费和收费标准低于规定的市、县,国债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对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将不予支持。污水处理费要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省级发展改革、环保、建设部门要把城市排污管网建设作为扶持重点,地方各级公共财政也应配套支持。

  (二十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各界人士、志愿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齐心协力做好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大力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从基础教育抓起,普及环保基本知识,积极开展环境伦理和环保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监测体系,定期评估公布。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统计局每两个月公布一次各地环境质量状况,每半年公布一次污染减排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减排情况。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逐步形成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支持和鼓励公众检举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建立污染受害援助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不受侵害。

  全省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年底前向省政府做出报告。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