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严查借换发二代居民身份证搞“创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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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17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10月25日专电(记者储国强、刘林)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借机搞“创收”。 在换发第二代身份证过程中,陕西省一些地区派出所与企业合作,违规收取10元照相费,群众反映强烈。
通知强调,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严禁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等一切搭车收费行为。凡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