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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完整法院认定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29 沈阳网-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野郊)“快还我5万元钱,这钱都欠我10多年了!”看着一张突如其来的催款通知单,沈阳某制药公司董事长娄某一头雾水。他几经回忆,想起自己确实曾在10年前向原单位借过5万元,但这笔欠款他已还清了。眼前讨债的陌生人究竟是谁?他手中的借条从何而来?正在娄董事长万般不解时,那个陌生人竟将他告上法庭。经法官审理,终于拨开了这张欠条的层层迷雾。10月25日,记者采访了这起欠款奇案的来龙去脉。

  董事长莫名欠人钱

  向娄某要钱的人姓曲,是丹东一家汽车贸易公司业务员。2004年7月26日,曲某突然向娄某发出一张催款通知单,要求娄某在3个月内偿还欠款5万元。曲某称,此款是“老朋友”娄某在10多年前向他借的。见娄某没有按期还钱,曲某持着有娄某签字的一张借条,借条上写着:“借到人民币现金5万元”,诉至法院,要求娄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庭审时,曲某一肚委屈地称,他和娄某于1993年在北京回沈阳的火车上相识。此后,他每来沈阳办事,都会找娄某吃饭,两人相处得非常好。1993年12月的一天,娄某对其称工作中遇到麻烦,要向曲某借5万元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曲某很痛快地就把钱借给娄某。之后,娄某便音讯皆无。曲某找到娄某家,发现他已搬了家。“直到2004年初,我才找到他,他却不承认向我借过款……”“债主”庭上难圆其说

  “我根本就不认识他,何谈向他借钱?”娄某大喊冤枉。他向法官解释,1993年时,他在一家科研单位的微生物研究室担任主任。同年12月,研究室的研究项目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指定在河南医科院进行临床试验。为此,娄某向单位小金库借款5万元,作为临床试验经费并向单位出具借条。此款全用于科研,账也早早就予以核销。但借条却不知什么原因到了曲某手里。

  原、被告双方都承认借条真实存在,但对借条来源,双方却各执一词。法官发现,曲某虽自称与娄认识,他却不知娄某的个人和家庭情况,像娄某在何单位工作,家住在哪里。法官再三要求曲某讲述借款经过,曲某则一概以“记不清了”等语言搪塞,他甚至连具体的借款经过都不能回答。尽管如此,曲某始终坚持借条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娄某应当还钱!借条的“抬头”哪去了?

  为了证明自己清白,娄某特意找来证人———当年小金库借款批准人陈某。陈某证实在其批准下,娄某于1993年12月从本单位开发办小金库借取5万元现金,用于临床试验。陈某还证实曲某所出具的借条,与娄某从开发办借取5万元的借条应为同一份,只不过曲某出具的借条被剪裁过。对此,娄某提出:“当时我报账后,借条应贴在账目上。如果曲某是从账目上撕下借条,就可能把借条上方标有单位名称的‘抬头’撕坏,这样借条就没了‘抬头’。”

  法官采集了借款的另一批准人段某、借款的取款人和持款到河南医科院搞临床试验的徐某证言,两人均证实该借条即为1993年12月娄某向单位开发办小金库借款的借条,并用于到河南医科院进行白细胞干扰素的临床试验,且时间、人物、地点、用途相吻合。

  为此,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曲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曲某不服提起上诉。沈阳中法审理查明后认为:曲某虽持有娄某签字的借条,但因该借条上方有被裁剪的痕迹,即借条不完整,且曲某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娄某方多名证人证实该欠据系娄某向单位借款所出具。沈阳中法终审判决驳回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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