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绿色食品”最高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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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29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晓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于监管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今后,食用问题农产品的消费者将获得赔偿。伪造有机、绿色等食品认证的,最高可被处罚10万元。 伪造“绿色食品”
最高罚10万“绿色猪肉”、“绿色蔬菜”……市民吃农产品,多看重“绿色”二字。今后,这个“绿色”可不能随便叫。为防止造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农产品的包装,在储运过程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种农产品杜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5种农产品要坚决杜绝在市场上销售。它们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强制性规定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如发现农产品批发市场出售了这5类农产品,消费者可向市场要求赔偿。如若发现上述情况,将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农产品要建生产记录 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营组织,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录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记录要保存两年。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控制污染也做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农产品生产者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的产地造成污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要依照有关环保法规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