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外挂车辆限期“改姓”明年3月31日前主动“回锡”可免交税费差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0:26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袁晓岚皇甫辉煜报道本报6月9日A19版曾就外挂车问题深度报道过《揭秘货车“大移民”》一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月起,无锡将与全省联动重点打击这些改了“姓”的外挂车船,同时也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船和违法办理外挂车船的中介结构。 一些外省市地区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通过降低车船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吸引我市部
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汽车悬挂外省、市号牌,船舶在外省、市登记注册,主要在我市辖区内行驶或者从事经营的则一律认定为“外挂汽车或船舶”。为鼓励外挂车船主动回归我市也放宽了政策:凡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机港落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所缴税费低于我市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凡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起在外挂省、市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市应缴规费的差额。而对于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车船主等待的将是重罚:凡在2007年7月1日后,外挂车船未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而经相关部门取证确认是外挂车船的,除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起的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这些车船转回无锡后,次月起按我市规定征收规费;未转回我市落籍的,车船主应当主动办理我市汽车、船舶登记等手续。此外,我市将对无税费缴讫的外挂车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坚决打击违法办理汽车号牌或船舶证照外挂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严肃查处跨省、市征收税费的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