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员77种行为要追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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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0:49 云网 | |||||||||
今后,昆明市机关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引起群众举报、投诉、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等等,都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25日从市政府获悉,本月15日正式施行的《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了77种需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据了解,《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行政执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检查、处罚、征收、征用过程中延迟办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改变征收征用范围标准、擅自使用被查封财务、私分罚没款等必须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77种行为,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和职权,防止行政执法权力被滥用。 对77种行为当中,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将责令其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对这77种行为当中属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诫免谈话或者责令其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直至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办法》还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原则、时限、程序及收费依据等以专栏、网站、小册子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和监督检查。新闻单位可以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舆论监督,对有错不纠、拒不接受监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许建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