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置退役士兵单位将缴纳有偿转移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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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0:59 乌鲁木齐晚报 | |||||||||
今后,凡是未按计划任务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每少安置一名退役士兵,将按照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10月2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做好首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乌市日前出台《乌鲁木齐市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对规范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征收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范围。对于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下达安置计划的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后,相应调减当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据了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将用于支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退役士兵就业前的教育和技能培训。 责任编辑:李靖 作者:杨媛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