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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介入要查背后纵容保护污染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5:33 中国青年报

  监察部的介入就是为了查人

  随着安徽督查组的返京,7个督查组的前期检查任务已经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也对部分组的督查情况进行了通报。本月初有媒体曾报道,督促组检查六盘水污染情况,副市长当面撒谎否认辖区内存在污染企业,此事在环保总局的通报中被证实。

  环保总局负责人通报说,督查组在贵州共实地抽查了贵阳、安顺、六盘水、黔南和铜仁等5个地、州、市的15家企业、2个饮用水源保护区、2个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情况,检查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认识不足,存在消极应付,甚至弄虚作假现象,一些企业,特别是电力企业违法上马问题突出。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在六盘水市政府的工作汇报会上,政府主要领导公开否认该市存在煤化工企业、否认饮水安全存在隐患。经调查,督查组发现煤化工是六盘水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前有焦化行业32项,这些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督查组对六盘水市政府在工作汇报中隐瞒该市煤化工企业污染、否认饮水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提出了严厉批评。

  而在吉林省的永吉经济开发区,督查组为了详细了解永吉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环评情况,要求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所有落户企业的环评手续,当督查组问到其中一家企业为何没有环评审批手续时,开发区管委会的一位负责人说:“该企业进行了环评,有相关手续,我去找找。”十几分钟后,这位负责人把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交给督查组,令人惊讶的是,文件上的批复时间是2004年,两年时间过去了,上面印章的印油居然还没干,用手蹭一下,手指还能被染上红色。

  环保总局安徽督查组组长陈善荣在7个督查组行动前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曾表示,督查行动由于有了监察部门的介入,意味着不仅要查污染事件,更要查背后纵容保护污染的人。

  早在今年5月31日国务院7部门召开的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启动会议上,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就表达了这样的意思,“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行中央政策时,态度不够坚决,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地方还与国家督查组‘捉迷藏’,给违法企业通风报信。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中央权威。监察机关要通过参加专项行动,保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绝不允许任何人在执行中央政令方面打折扣。”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

  企业为何敢明目张胆地违法生产

  本报记者 刘世昕

  最近,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环保专项行动中黑龙江、贵州、吉林督查组的督查情况,通报中有这样的字句,“督查发现,个别地区地方政府在专项行动中缺乏力度,一些企业对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的决定阳奉阴违,明目张胆违法生产。”

  被黑龙江督查组点名批评的企业有:哈尔滨依兰中太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市林甸县天圜日月星蛋白有限公司、大庆市庆馨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北星冶炼厂、大庆市顺昌粉煤灰厂、大庆妙士乳业有限公司、杜尔伯特馋神食品有限公司、大庆碧港淀粉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都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长期违法生产。大庆市肇源皮革工业园区、齐齐哈尔黑龙江斯达纸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等污染物排放长期超标。

  为什么污染企业对违法排污会表现得如此肆无忌惮,为什么一些企业会屡查屡犯?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薛惠锋分析说,主要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律存在的一些缺陷导致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薛惠锋讲了这样一个例子,广东一家漂染企业多年来一直瞒报排污量,每天偷排废水2万多吨,排污许可证过期两年,但这家企业宁可被罚也不愿治污,因为它算了一笔成本账,每吨废水的治理成本是1元钱,企业每天的废水量是2万多吨,一天的治理成本就是2万元,一年下来,如果天天偷排不治理的话就能剩下700多万元的治理费,而另一方面,目前环境执法部门对污染单位的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这样的处罚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仅没有震慑力,反而会刺激一些守法企业也转变到违法的轨道上来。”薛惠锋说,要走出执法困局必须从法律层面入手解决。

  在薛惠锋看来,目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我国在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薛惠锋说,比如,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并要“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就不可能对环境违法企业课以重罚,否则,就要影响企业的“经济建设”。如果被罚的企业破产,减少了税收和就业,也会被视为环境保护没有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这种指导思想往往造成“企业利益至上”、“守法不如违法,小违法不如大违法”的奇怪现象。

  其次,薛惠锋认为,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比如,对环境违法者一般只采取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这就相当于在一般情况下,违法者无需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任何代价。法律只规定违法者在拒不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进行罚款。而罚款的数额也极其有限,最高的环境污染罚款只有100万元,一般都在20万元,或10万元,甚至是5万元、1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中小企业或中小型

建设工程可能还有些威慑力,对于那些“巨无霸”工程简直毫发无伤,不足以显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除了法律缺陷带来的掣肘外,薛惠锋说,目前环保管理存在的机制不顺也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困难。最典型的例子是,虽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上一级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但事实上,环保部门的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粗放式经济的增长和GDP的提高,特别是各地招商引资的势头不减,而惯性思维下的环境保护工作没有被放在同步发展的重要位置,往往是只注重经济,而忽视环境保护,由此出现了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需要,从而出现执法不严的现象,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处置,降低了违法行为的成本。

  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致使举证困难,从而造成执法成本高。污染企业通常对其生产过程、生产技术、排污状况(排污的时间、地点和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危害等)的了解比政府执法部门对其了解的要多得多,受个体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倾向的驱使,企业往往会隐瞒相关信息,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实施污染行为。而政府环境执法部门要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必须进行举证,而举证必须获取相关信息,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环境问题的举证成本非常高。例如,上海市对一家企业违法排污的查处过程中,为调查取证及保全证据所支出的执法成本与企业的违法成本之比竟达6∶1。

  由此可见,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环境执法成本高的根源所在。

  近年环境污染大案回放

  贵州遵义钛厂氯气泄漏事故

  2006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南部工业区内的遵义钛厂有刺激性气体泄漏,导致周围158名群众先后出现流泪、头晕、呕吐、胸闷等症状。事发后,贵州省环保局派出监察、

  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对遵义钛业有限公司展开现场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精制车间外12日9:00—11:00空气中氯气浓度最高19.4mg/m3,超标18.4倍,最低4.12mg/m3,超标3.12倍。

  甘肃徽县血铅超标事件

  自2006年8月中旬以来,甘肃省徽县水阳乡一带不断有群众被发现血铅超标,其中多名14岁以下儿童体内血铅水平都超过了100微克/升。国家环保总局和甘肃省环保局联合调查组初步认定,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是徽县水阳乡部分群众铅超标的重要污染源。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约有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经检测,松花江白旗断面检出苯超标108倍,硝基苯未超标。11月20日16时到达黑龙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硝基苯开始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29.1倍,污染带长约80公里,持续时间约40小时。

  (边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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