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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法规首次规范占用人行道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27 云南日报

  新华社上海10月26日电(记者季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这是上海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占用人行道问题进行规范。

  根据新的规定,宽度小于三米的人行道拥有一组“禁设”目录,广告牌、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
,都不得在这类人行道上设置。同时,法规还要求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8米。

  即使是要占用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路牌、道路停车场收费表等公共设施,设置单位也必须征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

  为了小小的一条人行道,出台如此多的保护性措施,是为了更好保障市民的出行利益。数字显示,截至去年底,上海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宽度在3米以下的约占四成,而各类占道设施总计20多种,其中仅亭、棚占路就多达5万多处,有些路段的设置已经处于过度和无序的状态。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公布的“城市道路公众满意度”测评结果显示,上海市民对城市道路管理现状总体满意,但对市区人行道管理却不满意。今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制订《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占用人行道问题高居市民关注问题的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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