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 最高法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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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1:1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10月27日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提交审议。 本次修订将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作出修改,收回原来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对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早就进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法院曾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分别牵头起草修改建议稿。最高法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草案,并修改了十多稿,做了幅度相当大的改动。 不过这次的修订仅仅针对死刑复核权问题,只涉及法律的第十三条,属于“小改”而不是前述的“大改”。 现行法律是由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通过的,在1983年9月由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过修订。 正是那次修改作出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而在之前的1980年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两个决定,规定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可以下放高级法院行使。1991年起,最高法又将贩毒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给几个省级高院。 而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均明确死刑案件应由最高法核准,但死刑复核权下放的现实一直延续至今。 本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中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近年来各界要求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不断,特别是2005年连续曝光的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等,将这一问题逼至风口浪尖。而最高法也在今年年初宣布将收回死刑复核权。 在这次修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为收权作好了充分准备,下发了废止授权高级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8个通知。而最高法增加相关机构、人员的编制问题也已在之前解决。 这次的修正案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正式实施将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这意味着死刑复核权最终收归最高法行使也将正式从该日开始。 本报记者 秦旭东 北京报道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