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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住院”可享医保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2:00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0月27日讯(记者 张伟 通讯员孙海燕 张济滨 王宏田)2007年4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家庭病床,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这是记者今日从市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获悉的最新政策。

  根据我市新出台的《关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凡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纳入门诊
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可在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另外再确定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人员可从新政策中得到两大实惠。一是降低个人自负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原负担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最高为全额支付。二是取消或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不再负担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50%执行,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负担一次。

  此次政策对相关参保人员还做出开设家庭病床的新规定。凡是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和其他病情符合住院条件,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可以为参保人员开设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家庭病床,需经接诊医师提出意见,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因病情确需延长的,应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但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长不超过150天。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最高限定为60元。限额以内的费用,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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