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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住院”可享医保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2:07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0月27日讯(记者 傅晓峰 通讯员 孙海燕 王宏田)今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新政策,首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家庭病床,“在家住院”,这样足不出户一样享受医保待遇。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长不超过150天。该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据悉,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医疗,合理分流病员,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出
台《关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首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家庭病床,足不出户享受医保待遇。凡是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以及其他病情符合住院条件、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可以为参保人员开设家庭病床。

  文件规定,凡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

  同时,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可在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另外再确定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据了解,此次新政策对参保人员实行特别优惠。一是降低个人自负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原负担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最高为全额支付。二是取消或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不再负担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50%执行,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负担一次。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需经接诊医师提出初步意见,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客观真实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临床病历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因病情确需延长的,应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但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长不超过150天。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最高限定为60元。限额以内的费用,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家庭病床患者应坚持因病施治,按照有关规定为家庭病床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

  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凡违反规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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