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光”开发商判赔三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2:1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买处房产遇俩麻烦
许女士说,2000年12月,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了徐州路3号住宅小区内的一套住宅,可在许女士全部支付了50多万元的房款后,问题接连不断。双方在合同中讲明,交房期限为2001年2月之前,可开发商直到2001年10月才交房,入住后,开发商又在她房前盖了一座整体为四层、局部为六层的幼儿园用楼。许女士认为,楼房严重影响了她家的采光和通风,导致房屋价值受损,要求开发商赔偿。 开发商认为建筑合法 许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损失1.8万余元及采光损失3万元。开发商一方辩称,延期交房的事情可以根据合同办理,但幼儿园是经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在规划时就有的,因此许女士的索赔没有依据。 法院一审判令赔偿 法院查明,购房前,开发商曾给许女士出示过一份图纸,显示许女士所购买房屋正南方为一栋三层房屋,但如今建筑高于三层,许女士委托青房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确定房屋因挡光贬值近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许女士近3万元。昨天,记者了解到,开发商对判决不服,已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记者 于 顺摄影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