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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小区居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2:30 现代快报

  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

  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小区居民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等法律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建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程还包括:

  ———继续审议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首次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议案等。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物权法草案的五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首先应明确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然后才可以考虑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车位、车库只能归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据此,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车位必须先满足居民需要

  根据草案五次审议稿的有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最近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规定,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地要足额安排农民社保费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暂不规定住宅土地续期是否付费

  禁止学校员工对未成年人体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更加突出地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优先”的原则。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学校员工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在草案中恢复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条款。

  派出机构可进行反洗钱调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第三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权力。这一规定,更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反洗钱的监督管理工作。

  反洗钱法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行政调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死刑核准权明年起统一归最高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望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草案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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