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赔偿消费者1.6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3:1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韩京晶)“芦荟胶”外包装注明是护肤品,销售人员却告知应“每天冲服半支”,结果导致消费者王女士体内电解质严重紊乱。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商赔偿王女士1.6万元。 去年3月,王女士从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购买了“芦荟胶”系列保健品。王女士说,她按照销售人员提供的方法用白开水服用后,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后经医
王女士将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过审理,法官发现,在“芦荟胶”的外包装上已经注明该产品为护肤品,可销售人员却告知王女士应“每天冲服半支”。 据此,通州法院一审认定销售公司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王女士未按包装上的使用方法使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一审判决销售公司赔偿王女士1.6万余元。 记者:裴晓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