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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出资统一为全省中小学生上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7:0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背景】时有发生的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既让家长揪心也让学校烦心,如何有效预防与依法处理这类事故,实现有法可依?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就即将提请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教育机构、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等各界代表的意见。

  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10种学校免责情况、教育教学时间界定、适
用主体范围等,引起了听证代表的热议,围绕《条例(草案)》第36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为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规定,多数听证代表建议,应当由省财政出资,统一为全省中小学生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同时让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平等享受这一保险。

  义务教育,政府理应为学生保险“埋单”

  “最大的问题就是事故后怎样处理,怎样赔偿”,听证代表、南京晓庄学院教授阎玉珍说,中小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后,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对于界定责任,家长、学校往往各执一词。现在《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必须办理校方责任险,此举减轻了学校方面赔偿压力,也有了有据可依的补偿标准。她建议,该项规定还应进一步改为公办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由省政府统一办理、省财政统一支付费用。

  阎玉珍的提议得到了相当多代表的认同,六合区教育局副局长宋双林认为,义务教育是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政府理应为学生保险“埋单”。

  应当明确学校承担“有限责任”

  “规定学校的免责范围很有必要”,南师附中江宁分校校长陈汇祥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但责任也不是无限的。现在不少学校和老师有种倾向,因为怕担责任,不敢组织学生进行一些课外的、户外的活动和实习,其实这对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非常不利。

  有一名学生,在宿舍门框上练引体向上,结果后脑勺着地摔伤,动了手术,学校该不该负有责任呢?拉萨路小学校长周荣华认为,在学生自身导致受伤的伤害情形中,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之一是学校相应的教育、管理、保障义务是否尽到。不能简单地认为学生送到学校,学校就要承担对学生全部的监护义务。他建议将此写入法规条文。

  应该将幼儿园学童也纳入法规保护范围

  “法律应当是普适的阳光,而不是眨眼睛的星星”,听证会上,多位代表认为,应当明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办理责任保险、法律适用方面统一标准,民办学校保险费用可由学校承担,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三江学院教师李晓红代表认为,《条例(草案)》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中小学生和“中小学生以外的其他受教育者”,这一规定太空泛,可以考虑从中小学生延伸到幼儿园学童,因为同为未成年人,幼儿园也是作为教育机构,所以在法律保障方面理当一视同仁。南京日报记者刘晓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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