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地方法规规范占用人行道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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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1:06 新华网 |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这是上海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占用人行道问题进行规范。根据新的规定,宽度小于三米的人行道拥有一组“禁设”目录,广告牌、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都不得在这类人行道上设置。同时,法规还要求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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