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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政府下发文件告示市民 不要随意向沿街乞讨者施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4:02 东方今报

  长沙消息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10月26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明确规定:“宣传舆论部门要经常告知市民不要随意向沿街乞讨人员施舍,可拨打110和城管求助电话8665110,或护送、引导到救助站实施救助。”Z长晚

  今评 天下

  “不施舍”文件不人道

  看到这条消息,着实吃了一惊,作为一级政府,竟然要求宣传部门要经常告知市民不要对乞丐施舍,这与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责任是相悖的,更与“救助”这一充满善心的事业背道而驰。以“不施舍”来进行“救助”,是对救助事业的严重误读,更是违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而市民对乞讨人员的施舍,显然也是一种救助行为。地方政府却要求宣传部门进行“不要施舍”的宣传告知,明显违反该办法。

  一些乞讨人员不进救助站,这一方面说明了目前的救助体系及手段还须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说明了在我们目前的社会里并不缺少爱心,这些人在街头的乞讨完全能够维持他们的生存。当他们能够通过人们的善心继续生存下去时,其实正是社会之福,而非社会之痛。

  相反,倡导人们不献爱心、让乞丐无法生存下去而被迫离去,却真正会成为社会之痛。这无助于乞丐数量的减少,因为救助站只救一时之困,而无法救一世之困。所救者,无非几顿饭、一张车票而已。对于“城市迷路者”有用,但对于“生存迷路者”无效。

  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乞讨人员,本身是一个爱心事业、爱心工程,需要以爱心来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是“救助”,而不是对乞讨人员的“管理”。因此,以文件告知市民不要对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本身是一种越权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政府更应当力戒这种“逼迫性消灭乞丐”的心态。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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