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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 审议系列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4:40 东方今报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

  ●死刑核准权要“回收”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望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草案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改革目前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围绕死刑核准权收回问题,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物权法草案】

  ●小区车位车库约定不明确的属业主共有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据此,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暂不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支付费用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

  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禁止教职员工体罚未成年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学校员工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

  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恢复“父母不得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恢复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等条款。

  恢复的条款还有,“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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