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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监督检查权拟下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5:19 新民晚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第三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权力。

  反洗钱法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行政调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在现实情况中,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如果都由人民银行总行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调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这在全国范围内比较难以做到。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上述职权都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难以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其中有些职权由其派出机构行使,比较切合实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27日作关于反洗钱法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研究,建议在反洗钱法草案新增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履行反洗钱行政调查职责;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派出机构,可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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