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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醉酒”货车大客撞瘫路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7:29 沈阳网-沈阳晚报

  载着36名乘客的个体客车,途中为躲避酒后驾车的大货车,将骑自行车的路人撞进沟内,造成伤者半身瘫痪。在对伤者的赔偿和责任划分上,两名司机都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10月28日记者获悉,此案经过法院审理,酒后驾车引起险情的大货车司机,被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客车车主避险过当,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为躲卡车撞伤路人

  今年7月的一天傍晚,刘某驾驶客车拉着36名乘客去锦州,在某村镇便道上,对面一辆大货车飞驰而来。眼看两车就要撞在一起,刘某拼命扭转方向盘,躲过大货车。两辆车没有相撞,但骑车由此路过的祝某却被刘某的客车剐倒,连人带车掉进路旁沟内,血流不止晕倒。此时,大货车司机王某想溜走,被大客车司机刘某当即截住,两人都互相埋怨是对方的错。

  双方司机互相推责

  身受重伤的祝某经医院诊断,因被猛烈撞击造成脑出血,面临半身瘫痪。而刘某和王某仅在祝某入院当天,支付少部分治疗费用后,都离开了医院,与伤者家属玩起“捉迷藏”,祝家人四处索要医药费不成,一怒之下将刘某和王某告上法庭。

  交警部门在事故鉴定中指出,货车司机王某当时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近一倍,且在限速地区超速开车。客车司机刘某表示,自己当时是在躲避违规行车的王某时,撞倒祝某,此事是因王某违反交通规则而起,王某应负事故责任。王某则认为,自己虽然酒后驾车,但自己的车并没撞人,故不应承担对祝某的赔偿责任。

  责任咋定法院定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刘某载乘客的车,在大货车即将相撞时,如不采取紧急避险,就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多名乘客伤亡。刘采取紧急避险却将路人祝某撞成半身瘫痪,也超出了必要限度,属避险过当。因此,对祝某的瘫痪,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王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刘某避险过当,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本报记者王野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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