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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内住宅业主享有所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7:52 扬子晚报

  北京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草案规定,业主
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间的关系,以及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专章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是否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为此,建议删去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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