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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入室抢劫又欲强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1:4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滨州10月29日讯近日,邹平县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抢劫强奸一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孙某是山东临清人,今年20岁,2006年4月初,孙某进入邹平县某企业打工,4月底返回原籍。半个月后,孙某因手头拮据,产生回原企业女职工宿舍抢钱的想法,并为此准备
了匕首、电线等作案工具。5月19日,孙某由原籍返回邹平。当晚11时许,孙某翻墙进入该企业一女职工宿舍,见室内只有女工胡某一人在睡觉,便用毛巾捂住胡某的嘴,并以用电线捆绑相威胁,欲与胡某发生性关系,因胡某极力反抗而未得逞。随后,孙某向胡某索要钱财,胡某被迫交出人民币300元。

  此后,孙某先后3次翻墙进入该企业女职工宿舍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对该企业女职工徐某、张某、李某欲实施强奸,但因各种原因强奸均未成功;孙某又采用胁迫方法,劫取徐某、张某人民币共360元。6月24日,当孙某再次到该企业女职工宿舍区伺机作案时,被保卫人员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欲与4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先后四次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孙某一人犯二罪,应二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强奸未遂,对其犯强奸罪减轻处罚,对其犯抢劫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 者 王进军  通讯员 姜道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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