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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四年六审日臻成熟 公私合法财产平等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00 解放日报

  从一审到六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势必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历时四个年头,经过六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日趋成熟,有望在适当时候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讨论、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就重大问题多次举行座谈会、就专业性强的问题召开立法论证会……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写照。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写入总则

  物权法草案二审、三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必须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许多群众也提出了这一建议。

  物权法草案根据这一意见,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以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五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不够集中、鲜明,应当把它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物权法草案吸纳了这一意见,将“总则”第一章章名从“一般规定”改为“基本原则”;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物权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并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移到第一章,使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鲜明。

  市场经济下所有主体平等

  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在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专家表示,物权法讲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二是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三是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经过多次修改后,目前的草案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案其他诸多具体规定,也都体现出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精神。

  公共利益含义未作界定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在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有许多人提出:草案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群众的利益,因此应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提出,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

  为了对这一问题作出科学的回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举行了专门的立法论证会。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具体规定;物权法属于民事法律,而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不宜在物权法中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据此,草案五审稿未对“公共利益”问题作具体界定,而是建议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目前,草案一方面维持了五审稿的规定,未对“公共利益”含义作出界定;另一方面,草案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力、违法征地、补偿不到位等情况,作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住宅用地续期问题慎之又慎

  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关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人提出,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一些常委会委员同时提出,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深入研究。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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