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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贿赂现状调查 已成行贿犯罪普遍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34 汉网

  据《法制早报》报道 6年前,在江苏召开了一场“刑法学研讨会”。与会者金卫东向会议递交了一份论文《应设立“性贿赂罪”》。论文公诸于世后,引发不少知名学者和司法界官员讨论:性贿赂是不是犯罪?现在讨论仍在进行中。持肯定说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金卫东等为代表。持否定说的则以中国人民大学的高铭暄和北大的陈兴良教授为代表。

  “贿赂”定义刑法、《反腐败公约》不同

  世界反腐败大会刚在中国召开,反腐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仔细分析发现,有关反腐的法律法规之中,我国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非完全一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我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支持者:性贿赂严重

  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从陈希同、成克杰,再到胡长清、蒋艳萍等等,一个个好色贪官在“金弹”加“肉弹”的攻击下,前“腐”后继。支持者列举了大量案例,说明性贿赂的泛滥程度,以强调立法的重要性。

  支持者认为,性贿赂可以直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极大地败坏社会风气,给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而它的实质是“权色交易”,其诱惑力和危害性有时超过财物贿赂,其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性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已经不是道德范畴所能调整。”这成为支持者的共识。他们认为,性贿赂目前应当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反对者:难执行不如不立法

  但是在法学界,在承认性贿赂对社会有着巨大危害的基础上,也有一批学者们包括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性贿赂概念和是否入罪的理论持有相反观点。

  高铭暄提出,性贿赂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腐化堕落,若单独设立“性贿赂罪”,恐怕不合适,从操作层面上看,“性贿赂罪”立法化存在着量刑及取证的难题。很多专家认为所谓性贿赂本应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性贿赂”的称谓本身并不准确,其本质内容是权色交易。陈兴良教授分析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上有腐化堕落行为的,应由党纪政纪约束。

  另外,刑法学学者周详、齐文远等认为,现行法律足以对“性贿赂”定罪,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包含“性贿赂”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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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长清:化名幽会女服务员

  担任江西省副省长后,胡长清一度住在属于省政府的赣江宾馆。该宾馆的一名女服务员胡小姐在与胡长清有了特殊关系后,很快被调到省里的一家事业单位上班。胡长清在昆明世博会期间,不惜化名飞去广州与她幽会。

  ■性受贿第一案:安惠君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今年6月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据媒体披露,安惠君腐败案件侦查期间,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此案被一些专家称为是“性受贿第一案”。

  ■性行贿第一案:蒋艳萍

  蒋艳萍给湘潭市某领导当“二奶”,到与原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张秀发勾搭成奸,40多名官员成了她大肆敛财的保护伞。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蒋在汉寿县被关押期间,又以色相“击倒”了看守所副所长万江。有专家认为蒋艳萍案是“性行贿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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