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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审 物权法草案日趋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34 汉网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9日上午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

  历时四年,经过六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日趋成熟,有望在适当时候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五审和六审。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鲜明体现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草案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以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以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经过多次修改后,目前的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案其他诸多具体规定,也都体现出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精神。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作为回应,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草案五审稿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六审稿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

  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一些人提出,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随后,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目前,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留给相关单行法律作界定

  “公共利益”具体含义的界定,与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密切相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反复研究后表示,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分别由有关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目前,草案一方面未对“公共利益”含义作出界定;另一方面,草案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力、违法征地、补偿不到位等情况,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住宅用地续期问题顺应民心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围绕焦点问题,四年来社会各界充分表达意见。一个个重大问题在激烈争论中凝聚共识,法律草案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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