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进一步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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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8:0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王娅妮、吴晶晶)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现象,个别法官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比较集中地表现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表示,各级法院通过规范裁判标准、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公开审判、推行判案说理等措施,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行为已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据介绍,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最高人民法
此外,为解决二审发回重审多、诉讼周期长的问题,各级法院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民商事案件评查制度和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分析评议制度,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条件,规范发回重审行为。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二审民商事案件554747件,其中发回重审42069件,占整个二审民商事案件的7.58%,同比下降2.88%。(完)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