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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养犬需居委会同意 10天不登记将没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0:31 华夏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庞海英) 从昨天起,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必须在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罚款。

  养犬前需征得居委会同意

  昨天,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9条建议,
市民养犬前要事先征得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其他8条建议包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养一只犬,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要拴养、圈养,不出户遛犬;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检手续;每年定期给犬防疫;不违规遛犬;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及时清除;不虐待、遗弃所养犬;自觉对所养犬进行训练,防止犬伤人、犬扰民。

  十日内不登记没收小狗

  6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简称《通知》)。从昨天起,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必须在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另外,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从昨天起10日内,要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犬致人重伤犬主将负刑责

  《通知》声明,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链接 十名确诊狂犬病患者死亡

  本报记者丁华艳报道昨天,市卫生局宣布:截至10月底,北京市动物致伤已达到113167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8.1%。而今年已有10人死于狂犬病。

  卫生局将在保留45家狂犬病免疫预防门诊的基础上,加大门诊密度。到本月底,将根据各区县上报的数量,进行评审,然后统一挂牌。同时,将制作5万份预防狂犬病知识折页,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

医院向社会发放,还将刻录预防狂犬病动画公益广告光盘500张,将在各区县电视台和影剧院播放。

  相关 男子小区卖犬坚称“遛狗”

  本报记者邹乐通讯员马海亮报道11月6日,一名男子手牵一只“贵妇”狗在小区内叫卖,顺义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此,男子便称自己是在遛狗。

  那位男子说:“这狗值钱还听话,各种手续都办齐了,买回去绝对放心!”当执法队员上前询问时,男子称:“我没卖,我是在遛狗,噢,不对,我是要去赶集的……”在执法人员的追问下,男子王某才承认自己是寻找买主,“贵妇”也只是只串种狗。随后,城管对王某无照售犬行为罚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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