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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检察官为何能起诉陈水扁:检察官与被告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9:49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特约撰稿 (易度)

    11月3日,台湾的检察官陈瑞仁以贪污和伪造文书罪名,起诉陈水扁和妻子吴淑珍,造成台湾政坛的震撼。

  陈瑞仁何许人也?为什么他会有这种气魄?在台湾的司法制度下,其它检察官在办陈
水扁女婿赵建铭的股市内线交易案时,明明证据齐全,却重重举起,轻轻放下。而陈瑞仁却是如此严肃的办,其中差别在那里?陈瑞仁办案的过程之中,相关制度的作用不容小觑。

  检察官与被告位置平等

  先从陈瑞仁的背景谈起。陈瑞仁台大法律系毕业。他早年参加

国民党的党外活动,其实是比陈水扁还要“资深”的绿营人士。担任检察官以后,深感检察系统的改革,是维持检察质量与司法尊严的首要之务,乃投入“检察官改革协会”(简称 “检改会”),成为核心干部。了解内情的人都知道,检改会的核心人物,不是那些常常上电视的名人,而是陈瑞仁。

  台湾的检察官与法官,都是一起考试,通过后一起受训,完了再依照检察与法院的缺额,按成绩加以分配。检察官和法官是同一批人,只是分配地方不同而已。这就造成了检察官自认为与法官同一级,且待遇也相同,所以通常不被认为有什么差别。

  但其事实上的差别可大了。因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起诉不法,其角色应与被告站在平等的位置。而法官则是作为诉讼的裁判者。台湾司法中包含“审检分隶”,让检察官与审判的法官分开,意味着即使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官,也只是诉讼的一方,而不是法官。他的责任,是要提出足够的调查证据,让证据来定罪,而非依靠他是代表“国家权力”,而自以为起诉即代表公权力,和法官一样高高在上。

  这便是为什么陈瑞仁在调查陈水扁的过程中,要耗尽心力,做最详实调查的原因。他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才能起诉罪犯,以后,他也要上法庭,为他自己的起诉内容辩护。被告,不管是不是陈水扁,也可以全力为自己辩护。

  办案为何可以避免干扰

  当然,许多人会质疑,陈瑞仁可以独立调查办案吗?他会不会受到政治的干扰?在制度上,陈瑞仁原本属于“最高法院检察署(简称高检署)”之下的“查黑中心”,而高检署的上级,即是“法务部”。法务部可是属于“行政院”的一个部会,这样的机构,可以独立办案吗?

  1988年曾任“大法官”的管欧写过《法院组织法论》在讨论检察一体原则时,即明言检察一体,系自最高法院检察署总长以下,上下一体。也就是说法务部是被排除在外的,检察官办案不必受法务部指挥干涉。这是司法独立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一个检察官,因执行职务,撰拟之文件、是否上诉或抗告,皆要报经其上级的主任检察官核转首席检察官核定。这不仅是文字与形式的审查,更及于有无应调查事证、事实认定是否适当、法律见解有无错误等。这是为了避免检察官的工作有误,或者滥权。

  以陈瑞仁的例子来说,他的起诉书一定经过“主任检察官”、“首席检察官”的核定,才能公诸于世。

  而陈瑞仁所属的查黑中心,因属于“最高检察署”,层级太高,无法起诉,所以移送台北地检署。而陈瑞仁为了向这个案子负责,也怕如果移送后,台北地检署的检察官无法一下子了解案情,还得重开调查,恐怕转移方向,所以他转调为台北地检署的检察官,亲自起诉陈水扁夫妇。这样的一路负责到底,在检察官之中是非常少见的。像SOGO案的检察官曾益盛,就是另一种典型。不仅他的整个不起诉书写得非常不得体,对贪污的礼券,还以比例原则说,因接受的礼券数目太少,比起公司并购的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所以罪行不成立。这简直是说,小偷偷太少,不能算偷,是一样的。

  出身于“检察官改革协会”的陈瑞仁应该清楚,自己的起诉书是要向历史负责的。所以整个起诉书写得非常详尽。但他的求刑却不重。像陈水扁的秘书马永成、林德训等,他认为是在陈水扁授意下犯罪,所以有求刑,但处以缓刑。他真正想定罪的,其实是主犯陈水扁本身。权力来自陈水扁,所有犯罪都因此而起。这也是他智慧的所在。特约撰稿 (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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