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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阴阳"两份 北京石景山法院被指造假(图)(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1:40 国际在线

  宣判

  一起案子出现两种判决书

  法官被指回避诉讼时效

  “2006年2月20日第一次开庭,我向法院提交了父母的死亡证明。在庭审中,四兄妹都承认父母去世时间分别为2002年1月5日、2003年12月26日。”许力说,在庭审中,他一直强调父母的死亡时间,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主审法官始终没予以答复。

  许力的代理律师胡玉勇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本案中,法官回避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打官司必须先程序、后实体。“在第一次庭审结束时,我察看审理笔录签字时发现,自己提到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段话居然没被记录。为此,我专门在2006年2月21日交了一份笔录补正。”

  但许燕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财产就转化为共有,共有不存在时效性。

  判决书换成“阴阳”两份

  2006年7月18日,石景山区法院对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即把许力和许强的房屋按现在的评估价格平均分成4份。许力应分别付给三兄妹每人5.43万元。“

  据许力介绍,他拿着判决书即将离开法院时,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说判决书上算的诉讼费数目可能不对,让他把判决书拿回法庭重新核对。“我回到法庭内,书记员把判决书拿进法官办公区,过了两分钟后出来说,诉讼费没问题。”

  许力发现,交给自己的这份判决书的钉书钉有开启的痕迹。“我当时问法官,判决书是不是被更换了,对方矢口否认。于是,我赶紧找大哥许强核对判决书。这才发现两份判决书有出入。”

  据许力介绍,同样是“(2006)石民初字第617号判决书”,他后来拿到的那份判决书,在最后一页多了一条主文:“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许力说,他记得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并没有这一条。许力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有出入的判决书,他说:“法官在国徽下办理案件,为什么更同一案件开出不同的判决书?”

  “阴阳判决书”被指违法

  胡玉勇律师说:“法律明文规定,判决书的主文是不能修改的。出现了‘阴阳’两份判决书是违法的,法官应承担法律责任。”

  许力认为,他拿到“阴阳判决书”是事实。判决书第三条主文“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让人很难理解,他不知道这对判决执行到底会有什么影响。

  许力三兄妹也提到,自己在拿到判决书后,法院分别打电话说判决书出现笔误,让他们更换。目前,他们手里的判决书上也有了第三条主文。许力说,法官却一直称自己没更换过判决书,“幸好我在大哥更换前,拿到了他手里的那份原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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