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法官腐败须有新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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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9:55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新闻回顾深圳市中级法院曝出法官腐败窝案,已有20多名法官和8名律师被调查,其中1名副院长、3名庭长和1 名退休法官被 “双规”或逮捕,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一个中级法院出现大面积的腐败,在近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 □高一飞
在很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官是极少腐败的。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统计,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6 0年代以来也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来只有40余名法官犯案。 以笔者多次作过实地考察的科罗拉多法院来说,之所以“200多年来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腐败的法官”,是因为其法 官的产生与监督制度、工作机制的完善。首先,从法官产生的机制来看。科州法官选拔的基本程序是:在法院组织由律师和非 律师组成的提名委员会以后,由提名委员会从本地区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择2—3人作为补缺候选人;由州长或 者县长、市长在需要补缺时从这2—3人中指定一人。为了帮助提名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是否留任某一法官,立法机关要对 法官定期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其次,从对法官的监督来看。1988年科州立法创设了司法执行委员会,目的是为投票人提供对法官和其司法行为 公正、负责、全面的评估。该委员会任期为两个4年,有10名成员,由首席法官和州长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两名非律师、参 议长和众议院发言人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非律师组成。司法执行委员会的评估结果不断提供给法官提名委员会成员,也反馈给 法官,以便他们能有所改进。上述评估结果由立法机关以“蓝皮书”的形式出版,并送达给每一个注册提名委员会成员。另外 ,科州还有一个针对法官道德行为进行观察的“科罗拉多司法纪律委员会”来处理公众对法官的投诉问题。该委员会由4名公 民、两名律师、两名地区法官和两名县法官组成。 最后,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完备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的体系内容很多,我们举其中的“集中审判”一例来说:一个即 将审理的案件在事前不确定由哪几位法官审理,而是在开庭或者即将开庭的当天或者前一天突然选任法官;开庭后案件不能中 断审理;当庭判决。特殊案件在必要时进行全封闭式审理,这时,法官不能回家,由法警监督到特定的旅馆休息,与外界不能 有通讯联络、不能接触他人和获得新闻。违背上述程序的可能进行“程序更新”,即原审无效,重新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但是一些重要的改革措施并未实施。首先,从法官的产生来看,我国选拔法官 仍然采用组织部门推荐、人大通过的方式,但是在组织部门选拔这个环节,没能够体现社区民众的参与。第二,从对法官的监 督来看。我国法官的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上级机关的监督,二是人大的监督。前者与法院层级独立即上级法院与下级法 院是平等的这一司法独立原则相矛盾;后者的监督往往很难到位。第三,案件的审理程序很不完善。一个合理的程序应当靠程 序内在体系的合理性,避免歪嘴和尚念错经的情况,也就是说要通过程序机制使“好人不会变坏、坏人不能变好”。 目前,我们对临时组成法庭没有规定;审前阅卷了解案情仍然“有法可依”;庭审除受到审理期限限制以外,对中断 期间无规定;“另期宣判未有期”,当庭宣判反而成了新闻。 法官犯案是一面多棱镜 □李克杰 这是一个让国人乃至世界震惊的消息!一个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竟有如此众多的法官卷入腐败案件,导致整个法院不 能正常工作,要由纪律检查部门代管,这简直让人难以置信。因为此前虽然也发生过武汉中级法院、阜阳中级法院法官腐败窝 案,甚至也曾发生过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及多名法官腐败案,但却从未出现过法院日常工作由其它部门代管的状况。由此我们 可以推断出深圳中院法官腐败案程度之严重和涉及面之广泛。 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地方,法官应以维护法律尊严、惩恶扬善、实现公正为天职。因此,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 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集体犯案和法院的整体沦陷,意味着社会正义底线的失守和崩溃,这是现代社会的悲哀,更是法治社会 的耻辱。笔者认为,法官犯案是一面多棱镜,它折射出多方面的问题和缺陷。 首先,它暴露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容易被“恶人”利用的缺陷和漏洞。法院和法官都是适用法律的,而一 些法律规定却没有将法官引向公正,相反却给他们留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牟取私利的方便之门,这表明有些法律在制定之 初就是有问题的。比如深圳中院这次犯案的法官中有三任破产法庭庭长,他们利用指定清算组律师和指定拍卖行的不合理规定 进行权力寻租。 其次,法官如此众多地犯案,如此容易地“下水”,也揭示了法官遴选和监督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我国法官的遴选 机制导致多数法官法律信仰不足,许多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甚至根本就没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进入法官队伍。当他们没有支 配权力的时候,完全可以服从指挥、循规蹈矩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一旦拥有决定权,尤其是面临巨大利益诱惑时,往往没有任 何自律能力。 法官腐败不应等同于行政官员腐败,它不仅是对加强权力制约的大声呼唤,而且也是对健全完善法律和切实推进司法 体制改革提出的紧迫要求。(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著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