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九年不审 司法公信力何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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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2:56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安徽省颍上县政府在修建八里河景区时,农民靳亚章承包的80亩鱼池被毁,从而发生了合同纠纷。然而,法院立案 后9年未开庭审理,致使靳亚章从一个即将致富的养殖户变成诉讼费都无法足额交纳的贫民。(10月30日《民主与法制时 报》) □李坚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司法公正就是公平对待,就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既包括实体或结果意义 上的应得,也包括程序或方式方法上的应得。它不仅要求在裁判结果上努力做到实体公正,而且还要求在求得结果的过程中做 到程序公正。在现代法治中,不讲程序公正的实体公正不仅不具有公正之名,而且也不具有公正之实。说到程序正义,就必然 包括司法效率。人们常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就此而言,农民鱼塘被毁提起诉讼,法院立案九年不审的原因无论是什么, 都无法体现司法公正。 必须承认,我们一些牵扯到地方利益的官司,时常被当地法院采取久拖不审的的方式加以搁置。有专家说,传统的司 法恐怖有一半来自诉讼的久拖不决。列宁曾经对这种现象加以评述,认为案件的久拖不决,实质上是使貌似公正的判决变成一 场骗局。因为诉讼的目的在于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惩处,公平得到维护,如果诉讼不讲求速度和有效性,必将使违法犯罪行为得 到放纵、使社会公平失衡,这从根本上背离诉讼的目的。 目前很多案件的久拖不审,其实大家心知肚明,那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就以颍上县这个案子为例,地方政府肯 定会担心,一旦该案得以审理,政府很有可能败诉,为此不仅要付出巨额的赔偿,而且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声望,尤其是会将 一些摆不上台面的背后非正常交易行为公布于众,导致一些官员难以应付。 而地方司法之所以愿意采用类似久拖不审的方式为地方利益提供保护,很大程度上缘于我国的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行政 区划完全吻合,在人、财、物上,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为此,在司法权地方化的背景下,法院在审理一些案件时,不得 不考虑地方利益甚至是地方个别领导的意见。 当制度设计使司法部门的经济利益受到地方政府控制的情况下,一旦地方政府需要司法审判偏向某一方时,司法就很 难保持公正。为了改变这种现象,就需要在资金、人事上对司法部门加以支持,而这种支持首先就应该使司法部门在财政上相 对独立,不再受地方控制,使他们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这不仅是防范类似利用久拖不审这种方式为地方利益“保驾护航”的 需要,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 □洪巧俊 根据零点调查公司最新发布的调查,公众对法官的信任度排在前三位。但农村居民对法官的信任度比城市居民低。调 查结果显示,农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选择司法部门来解决的比例只占14.9%,且满意率只有37.1%。由此看来,“ 气死莫告状”这样的训诫至少在现在的农村司法环境中,算是更现实的选择。(10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农村居民相信“大家都讲诚信”,相信程度要比城市居民高出17.6%,为何偏偏不信任法官呢?且“城乡差别” 这么大,这就不得不让人感到奇怪。农民对法官信任度不高,并不是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应该说是多方面形成的,但主要原因 还是司法体制上的弊端,少数法官裁判不公、贪赃枉法、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等都是影响法官信任程度的因素。安徽阜 阳颍上县八里河景区农民靳亚章承包的80亩鱼池被毁,发生了合同纠纷,然而,法院立案后9年未开庭审理。根据民诉法规 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然而,颍上县法院也没有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就这样久拖不审,让农民蒙 受巨大的损失和冤屈。这样的玩忽职守行为,能不破坏司法的公信力? 法官信任度“城乡差别”如此之大,是一些法官认为农民老实、没有背景,像柿子一样好“捏”;另一方面就是对农 村基层法庭缺乏有效监督。记得2004年4月《半月谈》刊发了《一名原告的自述:“我被一名法官榨干了血汗钱”》的文 章。张子海本来就是因“血本无归”去打官司,打官司是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本”,但张子海从拿到《民事调解书》始,不但 一分钱没拿到,却为黑心法官薛懿付了4万多元的吃喝玩乐账,最多的一餐饭就花了6000多元,相当于农民张子海一年的 收入。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农民梁卫保去红旗区法院找法官张其江打官司,钱没拿到一分,还倒欠法官张其江5万元。原因 是这名主审法官向案件当事人索取“活动费”,当事人无钱支付,被迫打下5万元的借条。后来,因梁卫保没有及时支付此笔 “借款”,张其江持借条将案件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经过庭审,法院居然判决梁卫保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 等共计76万余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官,又如何叫农民去信任他们?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我们知道,“一颗老鼠屎,可坏一 锅汤”,即使只是个别法官欺负底层“老实人”,沦为法律的践踏者,也很容易使那个阶层的人对法治产生不信任感。规则一 旦被手握“天平”的法官破坏,规则的力量也就荡然无存,法官的诚信也就轰然倒塌。(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 须注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