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翻倍 专家批造城运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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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5:46 新京报 | |||||||||
所收费用中央地方三七分成
昨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拉开新一轮土地宏观调控序幕。文件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且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并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此次调整对地价影响甚微” 另据新华社报道,国土资源部官员介绍,当前,我国地价主要由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政府收益三部分构成,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是政府收益中的一部分。据国土资源部测算,即使全面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标准,工业实际用地出让价格也只是恢复到基准地价水平,而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 因此,这次上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对地价影响甚微。从上海、南京、苏州等19个城市组织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看,相关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提高,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地价的变动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解读 只减地方收益不增用地成本 国土资源部官员接受记者采访,解读国家土地调控新政策 征收范围:违法批地也要缴纳使用费 意义:地方政府要对所有新增建设用地负责 「政策」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解读」国土部官员表示,这样一来,一些地方就别想借着没有依法报批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负责。 征收标准:明年起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意义: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使用费 「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各等别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各地还应细化征收等别。 「解读」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1/3.现行的缴纳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无法有效遏制各地用地扩张。国土部官员表示,标准提高一倍之后,可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使用费的问题,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征收单位:费用缴纳主体为地方政府 意义:只会减少地方政府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政策」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 「解读」国土部官员表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用地单位。由于新增建设用地政策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遏制用地扩张冲动,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费用用途:收益分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意义:政策将充分调动地方保护农田积极性 「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全部用于土地。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进行分配。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解读」国土部官员表示,这一政策不仅彻底改变由中央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体管理的方式,还将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处罚措施:逾期不缴一律停止批地 意义:地方政府随意减免或欠缴费用将变难 「政策」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收滞纳金。 「解读」国土部官员表示,之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搞城市扩张,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今后不交费用的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这样一来,再想随意减免或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就难上加难了。本报记者蒋颜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