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拒受卡拉OK版权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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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2:30 新闻晨报 | |||||||||
□综合南方都市报、北京晨报、广州日报报道 日前,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如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权利。 对于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声明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12元/包房/天的卡拉
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声明中强调,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并不是卡拉OK经营业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订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该协会明确表示,在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前,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像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协会已知会会员,一旦收到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通知,协会将出面交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