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今通过审查第三次“罢扁案”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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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3:52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1月22日消息据台媒报道,今天,在泛绿“立委”缺席的情况下,台“立法院全院委员会”通过了泛蓝版“全院委员会审查‘总统罢免案’程序”。 据报道,“第三次罢免陈水扁案”将于11月24日在台“立法院”展开记名投票表决,在此之前,台“立法院”将接连两天召开三场次的“罢免审查会”;陈水扁日前已函知台“立法院长”王金平,将不提出答辩书。
审查“罢免案”程序规定,“全院委员会”每场次开始时,应由罢免提案人本人或委派代表1至3人说明“罢免”意旨,再由答辩人委派1到3人答辩。说明及答辩以一次为限,一方不委派代表或未出席时,程序得继续进行。 22日,在泛绿“立委”缺席的情况下,“立法院全院委员会”通过了泛蓝版的“全院委员会审查‘总统罢免案’程序”。而民进党“立院”党团日前就曾经表明,不会参与“全院委员会”审查“罢免陈水扁案”。 据悉,岛内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的“罢免案”须经全体“立委”四分之一提议,全体“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后提出,并经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 台“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立法院”依“法律”规定提出“罢免‘总统’(‘副总统’)案”后,不经讨论,交付“全院委员会”于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前,“立法院”应通知被提议“罢免”人于审查前7日内提出答辩书;被提议罢免人不提出答辩书时,“全院委员会”仍得径行审查。审查后,提出“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立委”三分之二同意,“罢免案”成立,当即宣告并咨复被提议罢免人。(赵静) 相关专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