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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追访:燕京汽车厂称案子根本就不需要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0:00 华夏时报

  要求维持“全民产”房产证

  燕京汽车厂作为第三人出庭,该厂厂长助理许民生在庭审过程中,几乎没有陈述,只是在回答审判长提问时,多次重复“没有意见”,许的每次回答都引起旁听席上一阵哄笑。在庭审结束时,许对本案表达的意见是“维持00434号房产证”,这令众多原告表示不满。

  “燕京汽车厂在明知房屋已经出售、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却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导致居民权益受损。在事情发生后,燕京汽车厂本应纠正错误,却在法庭上支持已经被‘掏空’的‘全民产’房产证,令人气愤。”一位李姓居民说。

  另一位居民表示:“我们有下一步状告燕京汽车厂的打算。”

  “转让土地不与法律冲突”

  在庭审结束后,记者就此事询问代表燕京汽车厂出庭的厂长助理许民生。许在得知记者身份后,先是指责本报“不懂政策”,后又指“按照当时的情况,这个案子(即居民状告市建委案)根本就不需要审”。当记者追问“因燕京汽车厂的转让土地行为最终导致居民面临强制拆迁,你们厂难道没有责任”,许先是辩称当年办证、后来转让土地都不与法律相冲突,最后居然对记者口出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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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办两证判令撤一证

  2004年11月16日,安徽省宣州区法院对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诉宣城市

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令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作出撤销宣证字第D154605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坐落在宣城市区鳌峰新村、占地400多平方米的综合服务楼,原所有权归属于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1990年4月20日,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号为:宣证字第D1523608。

  由于综合服务楼一直由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公司管理使用,1993年10月19日,经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公司申请,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又以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公司为所有权人对该综合服务楼进行了重复登记,颁发了宣证字D1546054号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1993年10月,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核发该综合服务楼房屋所有权证时,没有对1990年4月的首次发证行为履行变更、注销等法律手续,形成了该综合服务楼一房两证的局面。被告的第二次发证行为属滥用职权行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据安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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