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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陈水扁大赦自己 恐成"宪政"笑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7:44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1月23日讯:台湾《中国时报》发表评论文章说,民进党“立委”提出“大赦”构想,要把大赦范围涵盖“国务机要费”,不免失去正当性。一来“国务机要费”不同于特别费;二来大赦是“总统”职权,要“总统”大赦自己,恐成为“宪政”笑话。

  话说回来,就算大赦是替制度缺失解套,最后也如绿营希望,连“国务机要费”案一并大赦,但大赦的范围,仍仅应止于假发票报帐的伪造文书问题,而不是贪污问题。无论
是陈水扁、马英九或其它“首长”,真有公款私用等不法情事,检调仍应追究到底。

  文章说,特赦和大赦依照“宪法”都是“总统”职权,但两者效力和对象不同;特别费和“国务费”,虽都被视为“首长私房钱”,两者同样不应混为一谈。

  先看特别费与“国务机要费”差异:特别费属公务支用性质,并非“首长”个人所得,所以尽管一半需要单据、一半不需单据核销,都必须要用于公务用途。目前最大争议在于许多机关“首长”如红白帖等特别费支出,都无法取得单据,导致出现假发票核销情形。

  “国务机要费”部分,纵使检察官陈瑞仁在“国务机要费”起诉书中,接受机要费有一半是不需单据的机密费用的说法,但就预算编列而论,机要费就是机要费,不是特别费也不是机密费,每笔支出都需要单据核销。

  文章说,大赦与特赦差异,简单来说,特赦程序较简单,由“总统”令“政院”转令“法部”审议即可,但效力仅止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罪犯。换句话说,特赦只是赦免“刑之执行”或将罪刑宣告无效,法院判决有罪者才可获得特赦。大赦是针对“不特定人”,对全台某一罪刑,不予追诉或继续执行“刑法”,须经“行政院会”通过和“立院”议决。所以特别费问题适用的是大赦非特赦,以此案为例,若针对假发票争议大赦,包括罪、刑与刑事追诉完全免除,意即不管是现任或卸任官员都可脱离假发票伪造文书风暴。

  上述说明可知,如别费风波扩大,可能只有大赦,才可解决在制度修正前,“首长”特别费长期可能以不实发票、单据报帐的伪造文书问题。不过别忘了,大赦是针对“某一罪刑”赦免,国务费和特别费不同,两案一并大赦,恐有法律见解争议。何况“总统”已享有刑事豁免权,若又可自我大赦,不就变天不怕地不怕的“天皇老子”?制度问题的确要解决,继任“总统”也许可特赦前任“总统”,但“总统”赦免“总统”说法,实在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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