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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燃气初装费争论多年无果 气站所有权不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22:32 CCTV《经济信息联播》
广东燃气初装费争论多年无果气站所有权不明确

小区气站其实是业主们集资修建的,然而这个项目的所有权却并不属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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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燃气初装费争论多年无果气站所有权不明确

  广东省物价局称,容量气价实际上等于原来的燃气初装费,新装用户必须每个月都要缴纳,直到燃气公司收回建设气站的成本,而剩下的计量气价才是居民每个月实际使用的燃气费用



  CCTV《经济信息联播》11月28日播出节目《揭开广东燃气初装费背后的秘密》,以下为节目内容。

  很多买房的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到了该拿钥匙收房的时候,开发商会向你要一笔燃气初装费,不交就不给钥匙,这个规矩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这笔钱到底该交还是不该交,谁也说不清,这笔糊涂账拖了多年,今年在广东却一下成了争论的焦点,从年初
开始,各种关于燃气初装费的说法就层出不穷。

  同一种收费,却有两种价格?

  今年广州市“两会”期间,市

人大代表朱永平质疑管道燃气初装费问题,建议政府应尽快依法取消这项费用。

  4月12日广东省物价局负责人明确表示:“从未批复过此项收费。”至于是否取消该收费,目前“正在研究之中”。

  2006年4月26日,肇庆市物价局发文表态,收取燃气初装费是价格违法行为

  2006年6月,广东省物价局明确表示:广东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不是乱收费,也不会取消。

  围绕燃气初装费展开的这场争论,发生在肇庆的一起官司最引人注目,今年三月份,肇庆几位市民为了3000元燃气初装费,把市物价局告上了法庭,随后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官司不大,但它把说不清道不明的初装费,放到了放大镜下。

  广东肇庆市嘉湖新都市小区的业主林海燕:“我在网上无意之间发现允许它收1000块的批文。”

  2006年的一天,林海燕无意中在肇庆市物价局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份文件,上面写到,他们小区的燃气初装费“居民每户按一次性1000元标准收取”,这个发现让林海燕很意外,因为小区的开发商星汇实业公司,要求他们缴纳的燃气初装费是3000元。

  林海燕:“我当时很兴奋,收了我们三千块,按照规定,只能收一千块,那就可以拿回两千块。”

  记者:“然后就去找开发商。”

  林海燕:“对,就找了开发商,拿了这个文件,就说找你们退钱,他说过两天答复我,过两天他打电话跟我说,没有得退,我说为什么?我过来,开发商拿出一个新的文件,物价局已经批准收三千块,说没有得退,就是这个样子。”

  肇庆市物价局的另一份文件中,允许星汇公司按照每户3000元收取燃气初装费,这份文件让林海燕非常惊讶,为什么市物价局关于同一种收费,会出现两种不同的价格呢?林海燕开始深入调查燃气初装费的有关规定,她发现,1999年发布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燃气初装费应该计入

房价,因此,星汇公司所收取的3000元初装费完全违法,就连肇庆市物价局曾经规定的1000元收费也同样不符合规定,出于律师的职业习惯,林海燕决定向法院起诉肇庆市物价局。

  林海燕:“我们提请行政诉讼是3月21日,在3月28或29,物价局直接进我们联系,他说他已经撤销了原来一千块,三千块的批复,征求我们的意见。”

  面对官司的压力,肇庆市物价局很快就撤销了先前允许星汇公司收费的两份文件,看到肇庆市物价局的这种明确态度,林海燕本以为据此就可以向开发商要回当初交纳的3000元燃气初装费,但没想到星汇公司依然置之不理。

  记者:“在2006年4月4日,也就是在肇庆市物价局撤销嘉湖新都市燃气初装费仅仅过了五天,小区的居民们就看到了一份公告,公告的中心议题是3000元的燃气初装费是市场行为,是合理收费,即便是物价局也撤销不了。”

  既然物价局已经撤销了收费的文件,可为什么林海燕还是不能从星汇公司那里讨回3000元的初装费呢?记者在星汇公司听到了这样的回答。

  记者:“你们为什么不执行呢,在当时你们为什么不执行呢?”

  星汇实业公司工作人员:“不是为什么不执行,是整个行业都是这样的,你这样问我,我就答不了你了。”

  记者:“我手里拿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书,上面写到,所有的基础设施、公共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嘉湖新都市已经预埋了管道煤气,按照这个明码标价书,第一,应该在管道煤气预埋这一项上划勾,但是没有,第二,不能在房价外另行收费,显然嘉湖新都市也违反了这个规定。”

  2006年4月,肇庆市物价局明确表态,认定星汇公司收取燃所初装费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收费,但是星汇公司拒不退还他们已经收取的燃气初装费,为了讨回公道, 4月27日,包括林海燕在内的5位业主向法院起诉了星汇公司,要求退还3000元燃气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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