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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市场的归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1:01 中国新闻周刊

  交易或争议双方各自试图借助行政权力来对抗,或许确实有助于解决现在的收费之争,但这样的解决方案将使现在还有那么一点点民间色彩的各地娱乐业协会趋向行政化,而本次纠纷也就丝毫无助于推进中国社团生态正常化

  ★ 本刊评论员/秋风

  各地代表卡拉OK经营者权益的娱乐业协会如此高调地向尚未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叫板,史无前例。他们清楚地知道,后者与国家版权局之间有密切关系,其收费标准就是由国家版权局公告的,现在,国家版权局也毫不妥协地站在协会一边。在这种情势下,各地娱乐业协会仍然态度强硬。

  奥秘何在?不难索解。早先,文化部与国家版权局分别提出了自己收取卡拉OK音乐版权使用费的方案,两套收费体系互不相让。现在国家版权局正式推出自己的收费制度,而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娱乐业协会在业务上是归文化部门主管的。或许正因为如此,娱乐业协会才会有如此突出的表现。

  对于代表卡拉OK经营者的各地娱乐业协会来说,这是一种理性的策略。娱乐业经营者利用一个行政部门的权威来保护自己免受一种强加的交易条件的损害,其结果最终也可能合乎公共利益。

  但是,事情现在似乎正在向着一个不那么可取的方向演变:由于国家版权局的行政级别比较高,各地娱乐业协会担心自己最终抵制不了由这一行政权护驾的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收费之手,因而已经提议,成立一个全国性娱乐业协会与那个版权协会对抗。这一提议的用意是提升自己一方协会的行政级别;有人更公开提出,由文化部门出面,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谈判,解决卡拉OK使用音乐版权的收费问题。

  这样确实有助于解决现在的收费之争,但这样的解决方案将使现在还有那么一点点民间色彩的各地娱乐业协会趋向行政化,而本次纠纷也就丝毫无助于推进中国社团生态正常化。

  严格说来,各地娱乐业协会拒绝向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音乐版权使用费,乃是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协会们之间的纠纷。假如这些协会都是名副其实的社团,也即不带行政色彩的民间社团,则他们完全可以坐下来,通过进一步的讨价还价,确定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收费标准。在商言商,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得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同意,那它当然具有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权利,卡拉OK经营者也明白需要为使用音乐作品支付版权费。

  但是,由于国家版权局之强势介入,却使这一讨价还价几乎趋于不可能。目前种种迹象表明,该协会似乎不是音乐著作权人自主发起成立的,而是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一手创建的,其收费的权利不是来自音乐著作权人的法定转让,而是来自其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授权,国家版权局公告该收费标准就是一种授权行为。

  奇怪的是,相关行政部门为什么要这么做?它可能相信,只有如此运用行政权力协助那个负责收版权费的协会,才能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但现在的结果却事与愿违。如此有悖市场平等谈判原则的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缺乏足够的正当性。社团借助行政权力将一个收费标准强加于人,难以得到交易对手的衷心认可。可以设想,即使没有文化部门支持,娱乐业从业者也会发出强烈抱怨。

  长期以来,政府与一些社团之间有一种公开的“姻亲”关系。在目前的社团管理体制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业务主管”制度,每个社团都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为自己可以借助社团行使某种柔性管理权力,不料自己更多时候是被社团利用。

  很多官办社团暗渡陈仓,从业务主管部门那里摄取了某些行政性权力。在行业内部狐假虎威,肆意地收取各种费用,“协会骚扰”已成一种公害。对外,这些协会也行事霸道,借用权力,将自己的交易条款强加给对方。

  现在,假如另一个行政部门介入,同样在社团的背后使用行政权力与对方角力,则市场就完全被排除在外了,而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本来应当是由市场、或者说由社会自己解决的问题。行政可以解决一次问题,但被锁入行政解决的路径,终究会使双方的权益遭受长远的损害。

  因此,摆脱目前版权使用费收取困境的出路是,已经介入的政府部门明智地退出,让那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像一个真正的民间社团那样活动,让它与其他当事人处在平等的位置,并且尊重他人——包括版权所有人和版权使用人的权利。

  其他政府部门也不要匆忙地介入。如果娱乐业经营者要成立全国性社团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讨价还价,那就让各地协会联合起来自发地筹备、组织,让他们自己去表达、维护自己的利益。解决问题固然重要,更重要地是正确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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