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读者强烈质疑劳动局执法不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22:54 西部商报

  (10月19日)

  城关区劳动局称并不是没有执法,他们也非常愿意监督解决环卫工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问题

  时间:昨日

  地点:兰州市城关区

  本报记者 王喜阳 为您报道 本报连日独家报道了兰州市城关区百余名环卫工人,工资低于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现状,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城关区区委、区政府已经批示城关区财政局积极拿出解决方案。同时,众多读者质疑,劳动部门没有严格执法,使问题尽快解决。

  区财政局开始讨论核算

  昨日,记者从城关区财政局获悉,财政局主管局长已将城关区区长的批示精神转给业务部门,开始紧张讨论核算。财政局办公室康敏主任证实,财政局将争取尽快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上报城关区政府开会讨论。

  读者质疑劳动部门执法不力

  与此同时,昨日,多名读者强烈质疑劳动局没有严格执法,没有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相关条款,责令用人单位向这些环卫工支付所欠工资的1至5倍赔偿金,而是兜圈子,“出面协调,建议政府尽快解决问题”。有读者提出,事业单位的职工或临时工权益受到损害,劳动部门就不能像处理企业那样下发处罚通知单,这样的现象是不合理的。

  一名热心读者称,城关区劳动局处理投诉有一整套流程,接到劳动者投诉后,经审查如果能够立案,将向该单位发出劳动监察通知书,可是面对环卫临时工时,劳动部门就以事业单位为由,处理态度不明确,他认为劳动部门存在执法不力。记者在城关区劳动局看到确实有这样的一套处理投诉的流程。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来到城关区劳动局采访,劳动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关区劳动局并不是没有执法,而因环卫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劳动局就积极协调政府解决。城关区劳动局劳动监察中队甘副队长介绍,劳动部门非常重视,也愿意积极执法,监督解决环卫工人工资低于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相关链接

  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可责令赔偿1至5倍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