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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起网络实名注册纠纷案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51 法制与新闻

  江苏省南京市一位市民通过网站代理商,抢注“中广置业”网络实名,并打算注册成功后转让给中广置业公司。岂料 ,抢注未能成功。随后,其将代理商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相关注册费用。2006年10月19日,法院经 审理认定,诉讼双方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抢注网络实名 引发诉讼,在南京市尚属首例。

  李自庆/文

  抢注网络实名惹纠纷

  现年27岁的丁强,毕业于国内某名牌大学

电子商务专业,目前担任江苏省南京市一家保险公司的高级主管,他头脑 活络,是一个寻机赚钱的好手。2004年年初,网络实名注册刚刚兴起,丁强就敏锐地意识到,这个新鲜事物是新的生财之 道,他决定抓住这个机遇。

  2004年5月,丁强找到同学徐海——华坤公司(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推销网络实名的代理商,现已 被阿里巴巴网站并购)的法定代表人,协商网络实名订购事宜,并表示要抢注“华芳”和“中广置业”两个网络实名。徐海在 赞赏老同学有眼光的同时,积极表示愿意帮忙。双方一拍即合,随即签订了合同,丁强订购“华芳”和“中广置业”两个网络 实名注册服务,华坤公司按每个网络实名15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3000元服务费用。

  华芳集团公司和中广置业公司是两家知名度很高的公司,前者系江苏省张家港市一家大型

纺织品上市公司,后者则是 江苏省一家从事房地产销售的连锁公司,这两家公司当时均未注册网络实名。丁强认为,网络实名是未来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 网上名片,他把这两家公司的网络实名抢注下来后,再转卖给这两家公司,肯定可以大赚一笔。

  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久,“华芳”网络实名被注册成功。为了尽快使“华芳”这个网络实名为自己带来效益,丁强把出 售该网络实名的信息挂在了阿里巴巴网站上,同时,他还主动给华芳集团公司打电话,催促该公司尽早把“华芳”网络实名买 回去,否则被别人买走,该公司损失更大。网络实名被抢注,华芳集团公司感到很恼火,但不买回来又不好。然而,就在双方 商谈有关事宜时,丁强却不慎丢失了相关手续,导致双方无法交易。华芳集团公司利用这个机遇,自行注册了公司的网络实名 。丁强赚钱的希望落空了。

  在这期间,“中广置业”网络实名的注册一直不顺利。因此,丁强迁怒于徐海不守信用,效率太低。双方由此产生了 矛盾,而且愈演愈烈。

  该不该退费?

  丁强认为,既然“中广置业”的网络实名注册不下来,徐海就应该退还1500元的注册费用。徐海开始愿意退款, 但后来却因故反悔。丁强咽不下这口气,于2005年7月将徐海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全额返还注册费用, 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不久,丁强变更诉讼请求,把被告改为华坤公司。

  因为区区1500元被告上法庭,徐海感到非常窝火,表示要和老同学较量到底。

  案件审理中,原告丁强称,由于华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注册成功“中广置业”网络实名,应当返还注册费1500元 。

  被告华坤公司辩称:原、被告订立的有关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合同属实,被告也收取了原告3000元服务费用,但由 于被告只是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京地区的代理商,被告收取相关款项后已转交给上级代理商。原告所称的“华芳 ”和“中广置业”两个网络实名均已注册成功,只是因原告注册的“中广置业”涉嫌侵害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的利益而被停止 使用,对此,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丁强则不认可被告的说法,坚持认为“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没有注册成功。双方针锋相对,谁也不愿作出让步。

  案件审理期间,该案主审法官曾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在互联网上查询。当在阿里巴巴网站中键入“华芳”后,通过搜索 ,页面会弹出一个出售该网络实名的信息,联系人为原告丁强。而当键入“中广置业”四个字进行搜索时,则未弹出类似上述 页面,出现的却是中广置业公司的网页。法院由此认定,“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未被注册成功。

  法院还查明,在3721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中,有如下条款:“禁止抢注。申请者不得抢注 自己不具备合法权利的名称,3721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登记结果等证明材料;如果申请 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3721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为申请者提供网络实名服务。同时,3721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拒 绝其认为可能构成抢注的网络实名注册申请。”

  法院确认,在原告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双方均知道中广置业公司是江苏一家有一定影响力 的房地产公司,原告申请注册该网络实名的目的是,在抢先申请注册成功之后,通过出卖给中广置业公司,从而获取一定的利 益。

  法庭上,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原、被告都不愿意作出让步,导致法庭调解失败。

  法院认定注册服务合同无效

  2006年10月1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1500元注册费用, 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中争议的“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注册服务问题,实际上是372 1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了实现互联网用户快捷直达某网站而提供的网络实名中文关键词搜索服务,即互联网用户在 特定网站内输入一个名称后将被直接引导到一个与之对应的网站、网页、URL或e-mail地址的服务。

  虽然3721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等文件中载明,注册网络实名仅表示申请者通过申请注册享受一 段时期的网络服务,并不意味着申请者将因此获得此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如果以一般互联网用户和相关公众的判断 标准以及从3721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宣传内容来看,网络实名已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具有商业标识的功能和意 义,可以给注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实际利益,该利益属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法律应当予以规范和保护。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调整关于网络实名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民事权利向互联网延伸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互联网上 进行相关民事活动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原、被告在订立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合同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原告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双方均知道中广置业公司是江苏一家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公 司,具有特定的意义,双方也知道《网络实名注册规范》中的禁止恶意抢注、禁止非权利人使用社会团体名称、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内容不得注册为网络实名等条款,但原、被告双方仍然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注册他人的公司名称,以达到申请注册 “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成功之后,通过出卖给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获取一定非正当利益的目的。

  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就“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注册服务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根据我国《合同 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1500元费用予以返还。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完善法律遏制恶意抢注

  据有关部门统计,抢注商标、域名的,大多为个人行为,他们抢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转让牟利。现在的问题是,网络 实名被抢注的都是已经存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这种现象迫切需要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事前均明白中广置业公司及华芳集团公司是两家大型公司 ,双方的行为客观上会对两家公司构成侵权。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能够唤醒企事业单位对网络实名的保护意识,防止他人恶 意抢注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他还认为,制止恶意抢注,关键在于完善立法。就网络实名注册而言,目前实行的是优先原则,即谁先注册谁 就拥有,正因为如此,才出现越来越多的抢注纠纷。如果法律明确了保护措施,恶意抢注行为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江苏省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我国有关网络名称权的规定,最主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只是关于网络域名的规定,对网络实名以及电话总 机实名、短信实名等新产品却没有规定。

  目前,网络衍生出众多权利,比如中文域名、英文域名、网络实名等,企事业单位应该注重保护自己的实质权利,如 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形成自己的实体在先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抗网络侵权。针对当前各种各样的网络抢注行为,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只有有法可依、依法制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规范的抢注行为。E

  附:何为网络实名?

  互联网在进入中国之初,网络访问主要采用英文域名,甚至通过直接输入IP地址的方式。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无论 英文域名还是IP地址,使用起来都不太方便。成立于1998年的原3721科技有限公司,率先推出一种辅助性寻址技术 ,通过在用户电脑中预装插件,利用网页跳转技术,建立中文名称与网站地址的对应关系,使用户输入中文就可以转换成相应 的网站地址,这就是网络实名。

  由于这项技术使用方便,很快获得了网络用户的认可,几乎在一夜之间占领了中文上网服务市场。截至2005年, 网络实名的使用率高达90%,网站流量也已经超过了每天8000万人次。

  另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网络实名的企业客户数量已经逼近100万家,并以每分钟售出两个网络实名的速度继续增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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