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南都周刊专题 > 正文

处罚嫖客另类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7:35 南都周刊
处罚嫖客另类手法

11月29日,深圳福田,被警方示众的嫖客。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处罚嫖客另类手法

11月29日,深圳福田,一些性工作者被示众。记者 韩一鸣 摄


处罚嫖客另类手法

2006年4月,东莞一名贴“牛皮癣”的男子身上被环卫工人印上电话号码示众。记者 方光明 摄


处罚嫖客另类手法

主题插图


  处罚嫖客另类手法

  中国部分地区

  嫖妓者若被公安当场捉到,警方会把事件通知嫖客的妻子或家人。

  中国重庆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台湾

  遭警方逮捕的嫖客及性工作者须强制接受1小时讲习,未戴保险套,双方需多上1小时保险套使用课程,否则可被罚款。台北市长马英九曾建议,在查获色情交易的外籍嫖客时,在护照加注“嫖客”、“淫虫”等字样,并列为不受欢迎人士。

  韩国

  如发现国民出国嫖妓,当局将会没收有关人士的旅游护照,以后不再补发。

  

马来西亚

  任何人以18岁以下少女作嫖妓对象,除可被罚款及不少于3年监禁外,需接受不超过6下的鞭笞。

  美国芝加哥

  当局会把被捕嫖客的照片、姓名、地址放上网,公之于世。

  美国纽约

  嫖客需付款强制性教育,认识不同性病及嫖妓的害处,若半年内不重犯,案件会被撤销。

  (资料来源:互联网)

  王琳

  世界上的刑罚林林总总,蔚为大观。其中有一种叫羞辱刑,比如在犯人临刑前插上写着罪状的牌子游街,比如把通奸者剥光衣服绑在路旁示众。我们中国在羞辱刑的实践上是源远流长的。直到今天,我们许多老师还会把做错了事的学生拎出来“罚站”——其实也是一种“示众”。

  当然,随着人权意识的勃兴,国人开始接触,也慢慢学着接受“人权”、“人格”、“名誉”等等概念。 “人权”写入了宪法,位居人权核心位置的便是人格权。

  人格权就是让人能体面地活着,让人真切地感到自己跻身于人类而不卑琐,就是人人享有不被羞辱、不被歧视的权利。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在中国司法的现代化进程中,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比如抓捕时给嫌犯戴上一个使人不可辨识的头套,比如监狱不再强求在押犯剃光头等。自然,以刻意羞辱当事人为目的示众,也被立法和司法所禁止。

  然而,变化总有波动,事情也有反复。警方召开公处大会将嫌疑人示众,事实上并不鲜见。最新的例证是,深圳的妓女嫖客公处大会。“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群众观看,现场不时响起掌声”。

  在现场的掌声背后,深圳这两场公处大会却遭遇了“舆论寒流”,网络与平面媒体上质疑与抨击汹涌而来,还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最高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但我要说,律师上书有“理”,要求却无“理”。因为将“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游街示众都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至于有关禁止示众的法律规定,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再到“两高”林林总总的司法解释,都不难找出。比如《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比如《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第212条)。当然,涉黄的卖淫女与嫖客并非“死刑犯”,甚至,他们连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都算不上。因为我国法律只将卖淫与嫖娼确认为“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因此,对查获的卖淫女与嫖客通常都被公安机关施以行政(治安)处罚。那么行政处罚是否可以示众呢?在《行政处罚法》所具体列明的七类处罚种类中,并无“示众”,《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重申了宪法确认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原则,未规定示众。如果这些规定还嫌不“具体”,可以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这份发布于1988年6月、且直至今天仍在生效期内的《通知》规定如下:

  “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该《通知》已经具体到“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话已至此,实在想不出立法还有什么进一步细化的空间或必要。当然,我们似乎不能从深圳福田警方违法示众的事实出发,来推断警方不懂法。但警方在“选择性执法”中以什么为依据,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这个地点,为什么会以这种跟广场政治相关的行动来体现着自身的作为。除去示众的违法性本身,这个事情大概还有很多可以让人思考。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